案例:麦克是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在M国和中国境内两个企业同时任职。2019年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其中2019年6月,麦克因在中国境内企业工作期间的优秀表现被委派去G国参加培训,连出入境在内共计10天,当月其他时间均在中国境内工作。问题: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麦克2019年6月工作天数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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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住所个人(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工资薪金的计税,需要分别计算其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其在中国境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予以计缴个人所得税款。一般分为四种情形:
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满90天的无住所非居民个人,仅对来源于境内且由境内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满90天不满183天的无住所非居民个人,对全部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自2019年起连续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满183天的年度不满6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对其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和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内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自2019年起连续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满183天的年度满6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对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四种纳税情形中,无住所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税法规定的“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其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理解并准确计算无住所个人的境内工作天数,需要按照其取得工资所得的情况予以区别对待:仅在中国境内有任职的无住所个人,无论其间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其任职期间的全部天数都是工作天数,其取得的工资所得,不需要计算分割境内、境外所得。
对于仅在中国境内有任职的无住所个人,其在境内实际工作日以外的日子,均属于工作期间的公休假、休假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工作天数,无需特别计算。对其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也全部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需要按照工作时间的归属,依法计算境内工作天数,并据此计算分割境内、境外单位支付的工资,并按照其纳税义务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其境内工作天数,同样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但是,其在境内实际工作日以外的日子,计算工作时间,需要按下列规则计算:一是境内休假、公休假和接受培训的天数,全部计为境内工作天数。二是境外休假、公休假和接受培训的天数,作为计算境内工作天数的基础,按照其当天在境内停留的时间,计算境内工作天数。当天在境内停留的时间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工作天数。对于境外休假、公休假、和接受培训,不仅仅是出入境的当天满足“境内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计为半天工作天数;其完全在境外的时间,也同样满足“境内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也计为半天工作天数。综上,上述案例中,麦克2019年6月境内实际工作日20天,其被委派去G国参加培训的10天,前后2天出入境,中间8天全程在境外,都满足当天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条件,每天都计为半天工作天数,即5天。因此,案例中麦克6月份的工作天数是25天。如果案例中麦克的接受培训是境外单位安排的,又该如何计算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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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35号公告中,对于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住所个人,其休假、公休假和接受培训,尤其是接受培训,并不需要特别判定是境内还是境外的任职单位委派,只需要依序通过两个条件予以判定即可:
一是接受培训的期间,是不是仍然在中国境内的单位任职。如果是,培训期间就构成其在境内工作时间的判定基础,再按照培训地点计算境内工作时间。如果不是,因培训本身不具备收入性,不构成境内工作时间的判定基础,不计为境内工作时间。二是接受培训的地点,是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如果是在境内培训,全部天数计为境内工作天数。如果是在境外,就按培训期间每天是否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判定,满24小时的计为一天,不满24小时的计为半天。对于案例中的麦克,无论6月份接受培训的委派单位是境内单位还境外单位,其间麦克仍然在境内单位任职,接受培训的地点在境外,10天培训期间每天均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因此,其6月份归属于境内的工作时间仍然是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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